孤儿是社会上最可怜、最困难的特殊群体。为了体现社会各界爱心,弘扬慈善精神,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的基础上,我会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决定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儿进行救助。为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救助,特制订孤儿救助暂行办法。
一、范围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居住的孤儿(主要指本地户籍的孤儿):
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事实上无父母养育的未成年人(主要指父亡母返回外省籍的;父母服重刑;父母一方服重刑,另一方亡故、返回外省籍或患精神病、弱智的;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弱智或患精神病的)。
二、救助标准:
1、积极鼓励身体健康的孤儿进入温岭市慈善儿童之家,我会实施生活全保障,学习全免费,促进其順利成长。
2、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儿进行生活补助,低保和低保边缘对象每人每年补助500元。
3、教育资助,原则上供其完成学业。大专院校学生每年每人补助3000至4000元;高中寄宿生每人每年补助900元;初中寄宿生每人每年补助700元;小学寄宿生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4、医疗救助,孤儿患大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偿和社会医疗中心救助后,救助其自负医药费的50%。患白血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疾病,本会将重点予以考虑。
5、对维权事件中的孤贫儿童,我会将提供道义支持,并在司法程序中给予经济资助。
三、积极鼓励民间人士进行慈心助孤:
寄养的参照救助标准第1、2、3、4条执行。收养的参照救助标准第3、4条执行。个人集中扶养三名孤儿,总会每人每月资助200元。总会为个人、家庭、单位关爱结对提供服务。结对资助达不到本办法救助标准的,由我会再另行资助。
四、审批及发放:
根据村(居)和慈善总会镇(街道)分会上报的材料,我会经调查核实专门建立了孤儿、特困单亲家庭子女档案。本会救助的孤儿原则上以档案中的名单为准,在救助程序上做到方便、快捷。
1、本会将以各种活动的形式给予资助或分类发放救助金。
2、孤儿在享受第3、4条救助标准,还要提供学校、医院、医疗保险部门的有关证明和寄养、收养有关行政、法律证明材料。
3、监护人要自觉接受慈善总会和社会各界包括学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