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弘扬慈善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力求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相衔接,为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众送去社会的关爱,现根据温岭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医疗救助范围、对象
本市辖区内特困人员: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持《温岭市特困家庭救助证》者;
3、低保边缘对象;
4、突发性事件中需紧急抢救的困难重大病患者;
5、其他特殊困难者。
二、救助标准
1、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者,可实行医疗预补救助。凭近日医疗费日结算清单,按照救助标准,可预补金额在5000元内。住院结束后结算救助金额(扣除预补款)。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患者,经农医保补偿和社会医疗救助后,自负部分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自负部分的3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为2万元。
3、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须门诊治疗的下列特殊疾病患者的救助:
(1)尿毒症长期血透患者,每次血透优惠80元,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8400元。腹透患者,每月补助300元。
(2)器官移植后三年内接受抗排异治疗者,累计年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
(5)慢性病长期门诊治疗的特困对象,年累计救助金额为800元。
4、对患白内障的困难群众,本会实施免费摘除手术。
5、救助对象非在定点医院就医的,不予救助。参加商业保险的,视情况而定。
6、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子女(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校生放宽到18周岁)患重大病需医疗康复的,救助标准将比成年人提高20%。
7、持有效的《温岭市特困家庭救助证》者,原则上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个人填写《温岭市慈善总会特困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村(居)签署意见,慈善总会镇(街道)分会审核,上报市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要附身份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特困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1、对于申请入院预补的,需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和有关住院预缴费用证明或入院后近日医疗费用结算清单。
2、对于住院治疗后申请救助的,需附市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农村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补偿核定单,市民政局医疗救助审批表。
四、有关事项
1、助医对象名单进行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慢性病的门诊医疗救助由各镇(街道)分会负责处理。
3、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医疗救助,由市残联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困难者凭残联意见,我会另行救助。
4、持特困家庭救助证者,在有效期内予以救助。